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7197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青岛**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于2020年5月23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崂山区海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黑龙江路上桥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5月29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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