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吉AF****号小型轿车,在行驶至德惠市**街与**路交汇处时被德惠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精含量为125毫克/100毫升。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6.53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