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姜**,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60211****,汉族,高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张林乡布袋王村****。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姜**驾驶豫R0****号小型面包车沿207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镇平县张林乡房家路口处时,与行人房胜奎相撞,造成房胜奎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事故责任认定:姜**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房**横过道路时,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姜**在事故现场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经协商,姜**赔偿被害方各种损失共计24万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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