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20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佛山市南海区**路***G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2时22分,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66***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截查,并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检测,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6.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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