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91962********,汉族,大学本科,**铁路****,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 11月16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辽A****5小型汽车沿兴城市兴海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川北路左转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 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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