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289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7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区**路**号,住合肥市蜀山区**路**公馆**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皖AA****号小型轿车沿长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庐州大道交口东侧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姜某某被查获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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