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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3时许,姜某某酒后驾驶辽B****5号轿车行驶至庄河市**街路口时,与他人发生口角,该人发现姜某某涉嫌酒驾,遂向公安机关报警,交警到现场后对姜某某乙醇呼气检测结果为190mg/100ml,后姜某某被带至庄河市中心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鉴定,姜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20.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诚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证确认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中乙醇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血中乙醇含量低于130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无无证驾驶情节、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诚恳,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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