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五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现住五家渠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家渠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03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3****号黑色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五家渠市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海街路口右转弯,沿北海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温德姆酒店门口路段时,被五家渠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姜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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