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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9********301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同年7月3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年8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瓦房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载乘刘某某,在瓦房店市**镇广场南侧路段靠道路右侧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张某某由北向南逆向驾驶的辽H****6号中型罐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姜某某、张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

本院认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决定。

涉案电动车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返还被不起诉人姜某某。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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