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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洮北区**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0月1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吉G9****号小型轿车在三合路与光明街路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并将姜某某带到医院进行采血取证。2020年10月13日,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姜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4.2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没有无证、无号牌、发生交通事故等情节,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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