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现住白山市浑江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8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中午11时,在其小姨夫家吃饭时饮酒。同日14时45分,姜某某持D驾驶证,驾驶吉E****6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民华小区附近,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从送检的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92mg/100ml。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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