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河北**公司职员,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大街与迎宾路交叉口,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姜某某抗凝血性液体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01.7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无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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