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71********,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有限公司项目**,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12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15时20分许,饮酒后驾驶吉A****l号灰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航空大学门前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姜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70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
(二)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一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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