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80********,汉族,大专文化,长春市**公司电焊工,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路派出所管内,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宿舍**栋**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长春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40分,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号传祺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绿园区万福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距锦西路南约1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25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