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81********,汉族,大专文化,阜阳市**置业公司员工,安徽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路**号。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由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皖K****号小型汽车沿西湖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湖大道与颍上南路交叉口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事发时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106.1㎎/100ml。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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