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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小区**栋**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23时15分许,姜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吉普”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昆明市**道**路交叉口云小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15.83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有认罪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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