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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粤CXX****号小汽车沿珠海市香洲区翠微东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武警支队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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