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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498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坊**号;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街**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日决定将本案移交我院办理,我院于2020年12月3日受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一辆粤EJ****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佛平路军桥路段5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姜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2mg/100ml,属醉酒。

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有合格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未经过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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