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2302291979********,现住黑龙江省克山县**乡**村**组。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3时35分,姜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克山县天泽社区东门路段时,被克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姜某某的静脉血液经齐齐哈尔市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意见为:姜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6mg/100mL。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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