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510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巷**号**栋**单元**楼**号,攀枝花市**公司文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晚,姜某某在西区大水井吃晚餐时饮酒,后姜某某驾驶川******小客车搭乘刘某某,沿苏铁中路往动力站方向行驶。20时58分许,当车行至洗煤厂路0KM+50M处时,例行检查的执勤交警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姜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因姜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待检。2020年10月12日,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姜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姜某某血液样本中检见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32.5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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