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天津**公司**项目部职工,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村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立案侦查,11月6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0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饮酒后驾驶冀J****8号白色凯翼牌小型轿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沿创业路与仓盛街交口西侧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当场检测,结果显示为102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姜某某血液检测,送检的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9mg/100ml。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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