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92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庄10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鲁A8T65M“风神”牌小型轿车沿太和县洪山镇010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005公里处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6.1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