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学厨师,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饮酒后驾驶皖L*****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萧县**路与**路交叉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88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6月25日,被不起诉人姜永平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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