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社区居委会外聘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屯溪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0时07分许,姜某某驾驶皖J****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屯溪区戴震路与205国道交叉口至戴震路黄山学院北区后门路口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血样检测,姜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4.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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