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曾用名姜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7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现任**银行**支行客户经理,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劣迹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0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鲁******号“北斗星”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沭县**路**街交汇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沭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事发时姜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