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平度市**街道**村**号,住山东省**市开发区**号楼****户。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牌的小型客车沿平度市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常州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案发时提取的血液进行乙醇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
1、书证:查获笔录、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平度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2、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青岛市公安局乙醇检验报告及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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