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阴检捕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9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安徽省界首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30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夏某某,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21时33分,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平阴县**路玛钢路段时,被平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民警带其至平阴县中医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5月12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2±3.6mg/100ml。
2020年5月14日姜某某主动到平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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