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曾用名姜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7********,汉族,大专文化,现系山东**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路**号**号楼**单元30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时41分许,犯罪嫌疑人姜某甲酒后驾驶鲁******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华信路逸东花园小区西门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至此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姜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0±5.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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