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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3日2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鲁******轻型普通货车沿**路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姜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姜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2mg/100ml,系醉酒。

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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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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