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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不诉〔2018〕1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即墨市**镇**庄**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101户,务工。2017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黄岛区***路与***路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姜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3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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