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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7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群众,山西省太原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世立,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4日侦查机关补侦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N****8的灰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街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迎泽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送检的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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