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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3596,汉族,本科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花园**号楼**单元**楼西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4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豫D***号本田牌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建设路与体育路交叉口东20米路南站牌后面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后民警发现姜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解放军九八九医院抽血,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姜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7.54 mg/100ml。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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