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0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渝AJ****的小汽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望顶村路段时,被广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08.8mg/100ml。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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