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58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饮酒后驾驶湘KE****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惠东县恒升酒店红绿灯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2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书证;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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