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77********,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乡**组**号,住址景泰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灰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条山农场工人俱乐部门口出发,行驶至十一连附近路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2020年6月14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到案后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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