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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60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89012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杭州市拱墅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村**号)。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嫖娼于2020年7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夜间,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饮酒后驾驶苏G*****号蒙迪欧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沿东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新路984号处民警设卡检查,提前停车并下车逃跑7-8米,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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