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三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年8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0825****,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住付寨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9时40分,姜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QJB***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正阳县付寨乡**村付庄组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微机查询姜某某为D证驾驶。2019年09月02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19】1736号鉴定: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90mg/100ml。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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