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21974********,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二环主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源街处时,被石家庄市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7.97mg/100ml。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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