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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949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K****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嘉兴市昌盛南路龙腾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属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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