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 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77********,汉族,安徽淮南人,本科学历,教师,户籍所在地为淮南市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新城**期**室。 2020年8月11日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20年8月7日立案侦查,现该案已经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晚,潘集大队民警在潘集区黄河路路段查酒驾。21时许,姜某某酒后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潘集区黄河路路段,被潘集大队民警查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测试姜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6mg/100ml,民警将其带往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由该院专业人员对其抽取血样三份,一份由潘集大队送至交警支队保存,另外二份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20年8月4日经鉴定,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1.70mg/100ml,大于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上述事实有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归案经过、抽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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