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80********,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党员,现无业,户籍地与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陕AE****号小轿车,在渭南市临渭区沿渭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风街十字北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递交了悔过书与保证书,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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