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7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巷**附*号,居住地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8日补查重报。
武冈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19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醉酒(血乙醇浓度:305.2MG/100ML)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冈市乐洋路“东站进口”前地段,与刘某某驾驶的湘******小型轿车相刮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办案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姜某某采血时使用的是促凝管,违反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使用促凝管无疑违反上述规定,污染了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故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武冈市公安局认定的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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