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松松,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在甘南县**镇**村**公路行驶至楚某某家修理部时,与楚某某发生争执后,楚某某报警,平阳派出所民警出警时发现姜某某酒后驾驶电动车。姜某某的血样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88.4mg/100ml。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及我院审查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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