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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3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蒙G**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通辽市科尔沁区**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路口东侧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姜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经依法提取血样并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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