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2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系江苏省**有限信息网络股份有线公司苏州分公司虎丘及横塘**站站长,住苏州市吴中区**园**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姑苏区**里**号)。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0****的小型轿车沿本市姑苏区学士街、道前街、三香路、桐泾路、干将路、西环路行驶至三元二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mg/100ml。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体理由如下:(一)其具备驾驶资格、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二)系坦白,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三)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四)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mg/100ml,醉酒程度不高。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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