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89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于次日受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J****8的小型轿车由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往新添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添大道口10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民警设卡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3.6mg/100ml,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云岩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30.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姜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