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庄街道**村**组**号,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庄街道**队**小区**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4月12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姜某某醉酒后持C1M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N****号小型轿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106地质大队银山小区往红花岗区剑江路花鸟市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剑江路花鸟市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 经抽取其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2.12mg/100ml。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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