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89********,满族,初中文化程度,霍林郭勒市**有限公司检修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霍林郭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7日22时许,姜某某醉酒驾驶蒙G*****号白色大众牌轿车沿霍林郭勒市沿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鑫源小区附近时被交管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姜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15.46mg/100ml,姜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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