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白沟镇**小区**超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轿车,沿高碑店市东高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城镇黄瓜园村丁字路口处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