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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密山市**镇**村委会**组农民,住该村。2020年7月7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为救助头部受伤的李某某,驾驶黑G****8号骊威牌小型轿车拉着李某某先后前往密山市**医院、密山市**医院,在密山市**医院门前停车时与医院保安发生争执,被举报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30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到案经过、认罪认罚手续、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李某某证言等。以上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在侦查机关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为了救助伤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 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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